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行为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

09-01 高端访谈 投稿:犹子萱
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行为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 体育 2023-09-01 12:34:23 导读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行为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第1...

大家好,小宜来为大家讲解下。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行为吗,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属于违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第1位网友观点:

切记:①密接丶次密接丶高中风险地区人员,违法逃跑回来的(阴性的),切记第一时间报告返回地,不要回到家里去,不要去上班,不要去公共场合,接受政府安排,接受7天的管控措施!②明知自己阳性的,切记:报告!(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直接在政府的安排下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如果回家丶上班丶去公共场合,就构成故意伤害,就是犯罪,要刑拘丶立案侦查丶判刑的!③有犯罪纪录就自毁前程了,离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就停了,在职人员劳动合同就自动解除了,国家注册人员的注册证就危险了,至少不得参加招投标了,注册律师还能否做律师就有疑问了!想参加全国注册考试的就取消考试资格了,是学生的学藉就保不住了!既使保住,服刑释放回学校,犯罪记录伴终生,招工作就难了。旅游公司从高丶中风险区偷偷的拉一车游客回来,到了返回地,不报告,不接受7天的管控措施,我看旅游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吊销了,注册导游的注册证可以吊销了!③你们担心年老人的身体,我担心你们个别中青年人的前程!互相关心是应该的。https://m.toutiao.com/is/6Lpmu6D/?=公安紧急提醒:疫情防控30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 [email protected]:支持你的这个办法

第2位网友观点:

令人发指! 河南济源,一名老人在熙熙攘攘的街边,向一群十多岁的正在吞云吐雾的男孩跪了下来,并哀求道: 求你们放过我孙子吧! 可这群男孩见到老人下跪后,却不断嘲笑老人,这一幕令周围群众感到十分不适。

原来,老人的孙子是一所中学的初一学生,这群男孩是另外一所中学的高年级学生。这群男孩经常过来殴打老人的孙子,导致老人的孙子不敢去上学了。

无奈之下,老人独自一人找到这群男孩,为孙子来求和解,却遭到了这群男孩的无视。老人迫不得已,就向这群男孩跪了下来,求他们能放过自己的孙子。

可是令人气愤的是,老人跪下后,这群男孩依旧不为所动,他们一边抽烟,一边嘻嘻哈哈嘲笑老人,毫无愧疚之心。周围群众看不下去,就站出来帮老人说了句话,谁知竟被这群男孩给怼了,双方还差点动起手来。

最终,这群男孩被赶来的民警全部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教育部门已经责令这群男孩所在学校负责人,对这群男孩严加管教。(来源:百姓关注)

1、一群未成年男孩逼得一个老人向他们下跪,而他们还嘻嘻哈哈地嘲笑,就不怕折寿吗?

有路人看不下去说了两句,这群男孩就开始恶言相向,甚至要动手殴打路人,这简直是目无王法。

如此恶劣的行为,出现在这群未成年男孩身上,只能说明他们的父母管教不严,学校也缺乏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他们都应该接受批评教育。

有网友表示,看了这群男孩的行为,确实很愤怒,但更多的是无奈。因为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得太周到了,即便未成年人犯罪了,处罚也不痛不痒。

2、具体到本次事件,这群男孩最终会受到处罚吗?

首先,由于这群男孩多次随意殴打、肆意殴打老人的孙子,而老人的孙子尚未满14周岁,这个情节是非常严重的,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是非常恶劣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殴打未成年人,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其次,得确定一下这群男孩的年龄。

一般来说,7岁上1年级的话,初二就到了14岁,初三是15岁。8岁上1年级的话,初二就是15岁,初三是16岁。既然如此,这群男孩的年龄大概率在14岁至16岁之间。

在《刑法》中,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重罪的,才需要负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并不在这些重罪行列。

综上所述,这群男孩的行为,不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但是警方应当责令其父母严加管教。如有必要,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还是非常给力的。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后,这群男孩会被送至专门的学校进行专门的教育。如果这群男孩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则不需要申请,直接可以送至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其实,这也是一种处罚方式。除此之外,还有警告、罚款等,并非只有拘留才算,只不过拘留看起来像是罚得重一点。

3、这群未成年男孩在大街上吞云吐雾,那他们手中的烟是哪里来的?谁卖给他们的?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如有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同时可以并处5万元~50万元罚款。

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必须要好好查一查。

4、最后,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我们能够理解。毕竟孩子是未来,法律也希望能让一些走错路的孩子早点回头是岸。

可要知道,小恶不惩,大恶难防。孩子们的认知度本来就不够,违法之后发现啥事都没有,他们会怎样?他只会不以为然,继续我行我素。等发生了不可挽回的事后再来惩罚,那又有何用?

因此,我们希望法律能够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问题,不能对构成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过度保护,否则法律何谈公平、公正,何以得民心。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关注我,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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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位网友观点:

这么大年纪了,这样子有意思吗?

我公公今年72岁了,老是喜欢偷看我们做事。比如说会无故的开我和我儿子的房门看你在不在家或者偷偷的看你房间里怎么样?这样我感觉很不适应,于是就只好把房门锁起来。

今天晚上我儿子的朋友来接他出去。他竟然偷偷的趴在窗口,从开始来到离开他都没离开窗口。

每次我出门的时候,我也经常看见他在偷看,然后等我老公回来再报告。你们说这样的老人到底累不累呀?像个私家侦探一样的。害得我们出个门都像犯法一样。

他不仅偷看你出门的事情,你出门了他还偷偷看你拿什么东西,甚至于偷看你吃什么喝什么。

哎!对于这样的老人我真是无语了。

第4位网友观点: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大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荆州原纪委书记傅立民被 双开 !

9月9日,权威媒体发布消息,湖北省国资委原书记、正厅级干部傅立民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1963年出生的傅立民曾任湖北省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荆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湖北广播电视大学书记,在今年3月被查的时候,让很多人感到意外,毕竟,傅立民曾担任过荆州纪委书记!

对于傅立民的通报可以说措辞严厉,也辣眼睛,官方直接怒批其理想信念完全丧失,纪法意识全无,执纪违纪,知法犯法,大搞权色、钱色交易,道德败坏,腐化堕落,贪图享乐,长期以来追求低级趣味,生活奢靡,擅权妄为,看到这些描述,很难相信,一个天天把党风廉政建设挂在嘴边的纪委书记竟然是背地里的黑暗人,是带头违纪的 内鬼 ,这下好了,让之前的同事也看清楚了你的真面目!也告诫他人,不管是谁,只要触碰红线,终将接受纪律的惩罚, 灯下黑 迟早会暴露!

#媒体人周刊# #荆州头条#

第5位网友观点:

今天刷视频刷到的,即墨爆发是因为她?

我看好多评论说她从黑龙江回来没有报备?真的假的?

如果是真的,她说的请律师,她回来不报备现在属于违法的吧,不是以前有也是这样的被拘留了?

第6位网友观点:

在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福建福州,男子黄某在工作时感到不舒服,随后请假回家,当晚他因喘不上气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病发时,黄某靠在椅背上,手里还抓着工作资料,单位监控也显示他离开单位时是拿着纸质材料,其家属认为属于工伤,随后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然而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不属于工伤。男子家属不服随后一纸诉状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该案经历一审、二审,近日终于有了结果,法院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应认定为工伤。

【安律说法】

近年来,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兴起,人们的联系越来越方便,再加上受疫情的影响,居家办公现象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的工作方式。那居家办公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不属于工伤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什么是工伤?

工伤,并不是简单的因工负伤,哪种情况下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里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可以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有7种,具体而言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视为工伤,按照工伤处理的有3种,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拿本案黄某的案例来说,其家属认为黄某属于工伤就是认为其属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

而从报道来看,黄某符合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争议焦点落在了其突发疾病时是否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

在过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往往局限在固定上班时间地点,现如今由于科技的发展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选择,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

因此,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例时,往往认为对职工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确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时间、地点。这种对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扩大解释,无疑是符合时代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虽说如此,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但是就员工突发疾病死亡的,突发疾病时是否是在工作,这点劳动者负有举证义务。

而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家工作室,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工作证据,对于,居家办公的,一定要求保留好工作指令及记录,必要时可以在家安装个监控,避免无法还原事实。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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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号周刊#

第7位网友观点:

在辽宁沈阳有一位70多岁的老人,喝了点酒,在大街上对年轻漂亮的女子公然进行调戏。

女子出言斥责,竟遭到老人的辱骂和殴打。女子打电话叫来朋友,没想到老人竟对女子的一位男性朋友也大打出手。只见那老人飞起一脚便踢向那男子裆部,男子迅速躲开,未敢与老人动手。

随后,几人只能打电话报警。警察来了之后,要带老人回派出所调查。老人在警察面前依然态度嚣张,没有丝毫畏惧。在警察欲将老人拉上警车时,老人拒绝去派出所,还拿手中的雨伞击打警察小臂,这不是袭警吗?

这老头之所以这样有恃无恐,是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70岁以上的老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只能对其进行罚款,而不能实施行政拘留。

就算把他带到派出所,罚上几百块钱,教育几句就出来了,他根本就不在乎。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我们的观念中,对老人应该尊敬,而老人应该是慈祥又有爱心的。

但是近些年却经常听说一些为老不尊、倚老卖老的老人做出一些丢人的丑事,甚至有违法犯罪的行为。

有些年老的人确实不怎么值得人尊敬,自己不知道自爱,仗着自己年纪大,别人拿自己没办法,为所欲为、想怎样便怎样。

你若因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想和他理论一番,他便嚣张蛮横地撒泼耍赖,完全不把你放在眼里。

不服?你动我一下试试,信不信我马上给你躺地上?不讹你个几万块别想让我起来。你万一因为争执跟他拉扯起来,他要有个三长两短,或者一命乌乎,你算是故意杀人呢,还是过失杀人?到时候你就讲不清楚了。

所以啊,有些老人就是这样,仗着自己年龄大,七老八十了,你年轻人不敢把我怎么样。我死了也够本了,你年纪轻轻地赔上条命不划算。而且,就算老年人犯了法,法律上一般也会从轻处罚。

有些不自爱的老年人,就是这样被惯坏了,在很多场合都嚣张跋扈,甚至是无法无天。

有的老人还有小偷小摸、爱占小便宜的习惯。在湖北武汉,余女士承包了近千亩土地种植南瓜等蔬菜。在南瓜成熟时,经常在附近村里的老人来菜地偷菜。

刚开始有人也就是偷个青瓜之类的,后来他们越来越大胆,竟拉着板车、拿着麻袋,成群结队地到菜地里来偷菜。

由于菜地的面积太大,余女士往往顾此失彼,没办法投入过多的人力和物力来看管整片菜地,致使其损失惨重。

有些老人就算被抓住了,也拿他没办法,他们认为不就 摘 几个瓜嘛。你要是态度强硬一点,或者要求他们赔偿,那些人干脆就直接躺地上开始撒泼打滚了。你能怎么办?打又不能打,骂又不能骂。

后来余女士没办法,找村委会报告、报警等办法都用了,不过村委和警察顶多就是对那些老人批评教育一下,收效甚微。但之后余女士却遭到了更加疯狂的报复,她发现在报警之后,自己菜地里很多南瓜都被砍烂了。

这些老人的做法真是令人气愤,简直是恬不知耻。自己脸都不要了,还让别人怎么尊敬你!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里,也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我家小孩拿着刚买的雨伞和同学在楼下大堂玩,他们两个把各自的雨伞放在一边便在大堂里玩了起来。

没想到回家后两个人的雨伞都不见了。他们带的伞都是儿童伞,尺寸很小,大人用不了。我感觉很气愤,怎么有人连孩子的东西也偷。去物业看监控,发现是一位老人拿走了。由于那天阴天,光线不好,小区的监控比较老,拍得很不清晰,角度也不行,根本就看不清楚那人的样貌,只能通过背影看到是一个老人。

一把伞没多少钱,关键是新买的就被偷了,小孩第一次用,心里感觉很可惜。小孩的东西也偷,真是气人。有些老年人就是喜欢小偷小摸、占点小便宜。身边的东西一不注意可能就被他们顺手牵羊给拿走了,真不知道占这点小便宜能多增几年寿还是怎样。

那么,法律就真的拿老年人没办法了吗?并不是。

《治安处罚法》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按照《刑法》,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但是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样也有可能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并不是说人老了就可以无法无天了。

第8位网友观点:

老律师经验谈之九:警惕 似是而非

老律师经验谈,就是老律师要把自己办理案件当中的经验教训公开出来,让更多的人能作为参考,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选择最佳的维权路经,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维系社会的公平正义。

近一段时间国务院大督查活动披露出来了一些存在争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有意思的是少数与之有关的行政机关没有虚心接受批评,向公众道歉而是组织人来写一些洗地的文章。这些洗地的文章看上去很有道理,有的甚至还引用相应的法律与法理振振有词的证明他们那种普通人皆认识到荒谬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合理的。

看了那些文章以及文章下的评论,我想起了中国的一个成语: 似是而非 。

似是而非 这个成语,最早出自于战国 庄周《庄子 山木》。[战国 庄周《庄子 山木》: 周将处夫材与不材之间;材与不材之间,似之而非也。 后世据此典故引申出成语 似是而非 。

当然,人的一生从网络上甚至很多书本上都会看到听到很多这种 似是而非 的问题,在社会活动也会经常遇到这种 似是而非 以糊弄人的情况,所以需要明辨是非,有的时候可以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再表态。

似是而非 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好像是对的,实际上不对;二是好像是,又好像不是。前者 似是而非 ,是故意的居多,后者主要是水平问题。这个成语所指向的事物绝大多数是形容相似而不同但又容易被混淆的事物。

例如,去年有个学生找我,他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部委工作,在担任了7年的正处之后才拟提拔为副局级领导职务。在任职前的公示和财产申报过程中被发现了一个问题,其妻子被人盗用身份证2015年在异地成立的一个公司中成了公司股东。他夫妻俩从不知此事,等到有关部门函询才知道这个怪事。

于是他妻子找异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处并且纠正。没有想到该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的答复是: 这个登记超过了五年,所以既不能查处也没法撤销登记 。起诉到法院,被告的答辩状来了,承办法官找原告劝其撤诉,否则法院也要驳回起诉。学生问我: 老师您是行政法专家,对此有什么高招?

学生给我看了该市场监管局的答辩状,上面分别援引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其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此我对学生说,这就是一个立法不精准造成的 似是而非 问题,被告方的对法律的认识是错误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的。对这个情况不用太激动,可以写个书面意见给法官,必要时还可以找一下他法院的庭长院长,讲清楚法律依据和认识,相信法官们应该能够明白,问题可能一审就解决。

我告诉学生的这个意见是:

第一,那个人违法的盗用别人的身份证件去办理工商登记的做法是违法的。虽然初始登记至今已过五年。但是企业登记每年都要年检,至今该公司都没有注销,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延续状态,对你妻子的侵犯姓名权的违法侵害后果也一直处于延续状态。这就属于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没有过查处时限,被告负有查处并纠正的责任。

第二,虽然,这个案子看上去属于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规定的起诉期限,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貌似是而实非。核心的问题是,原告现在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查处并纠正该盗名登记的行为。所以起诉期限应该是从被告告知你不予查处不予纠正之日起计算,而不能从初始登记行为之日起计算。该案实际应该使用的期限规定应该是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在答复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年。

后来学生告诉我,我的意见为当地法官们所釆纳,虽然被告对那个公司老板没有做行政处罚,但对股东登记予以了纠正。这个案子的原告是幸运的。因为有的公民法人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还可能求助无门。至于争议更大的其他行政纠纷中原告的地位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令人堪忧。有些法院的判决和一些吸人眼球的所谓 普法 的文章也是同样 似是而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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